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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五年内向第三者转账38万元,法院判全额返还

发布日期:2026-05-28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宋某与高某系夫妻。高某自2018年起追求乔某,2020年至2025年期间向乔某转账38万余元,其中含“520”“1314”等特殊金额。乔某向高某转账20余万元。宋某起诉要求乔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分析:本案的法律定性关键在于高某的转账行为是否属于无效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因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乔某辩称部分款项系“投资款”“购车款”,但未能提供合伙协议、资金用途证明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返还金额应以“净额”计算,即高某转出总额减去乔某转回总额。证据方面,特殊金额转账记录是证明“恋爱关系”的有力佐证。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乔某返还宋某18万余元(38万-20万)。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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