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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子、欺诈抚养的精神损害赔偿与过错认定

发布日期:2026-05-21    作者:张月红律师
基本案情:贺某某(男)与邹某某(女)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贺某某在宁波城区工作,周末回家与邹某某共同生活。2016年3月,邹某某生育一子贺小某(男孩),贺某某一直以为系亲生儿子,其母亲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孙子。2019年10月,邹某某起诉离婚,贺某某为挽回家庭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3月,贺某某偶然得知孩子可能非其亲生,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均排除其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数日后,邹某某婚外情人的妻子带家人上门争吵,揭露出轨详情:邹某某婚前即与该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婚后继续通奸并怀孕生子,欺骗贺某某抚养长达四年之久。贺某某遂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争议焦点: 1. 邹某某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并长期隐瞒,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 贺某某为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应否由邹某某赔偿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邹某某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一直未将孩子非贺某某亲生的事实告知贺某某,导致贺某某误以为系亲子关系并抚养长达四年,倾注大量情感。邹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对贺某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酌定邹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关于抚养费,因贺某某与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无抚养义务,参照双方收入水平及生活实际,酌定邹某某赔偿抚养费8.1万元(按每月1800元计算45个月)。分娩生产费、医疗费、教育费中由贺某某承担的7981.6元及亲子鉴定费3000元由邹某某赔偿。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原告贺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妻子婚内出轨生子、长期欺诈抚养的极端案情,张律师精准组织亲子鉴定报告、出轨证据、抚养支出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成功论证被告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并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告争取到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抚养费返还8.1万元等全部核心诉求,有力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结果:准予贺某某与邹某某离婚;孩子由邹某某抚养,一切费用由邹某某自行承担;邹某某赔偿贺某某抚养费8.1万元、分娩医疗教育费79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亲子鉴定费3000元,合计约14.2万元。房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另案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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