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产纠纷律师张俊杰:四个二审改判案例(商品房退房/房改房腾房/借名买房/国有资产转让)
发布日期:2026-05-21 作者:张俊杰律师
这四个案子,一审结果都不利,二审全部翻盘。它们指向同一个问题: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不是永远说了算?
答案是否定的。
本文通过张俊杰律师代理的四个真实案件(已做脱敏处理),拆解二审翻盘的关键法律逻辑。每个案子都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和法律依据。
关于张俊杰律师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近二十年。专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与婚姻家事领域。坚持亲自办案、亲自出庭,不挂名、不甩手。
其经手的案件覆盖商品房买卖、房改房纠纷、借名买房、国有资产转让、婚姻财产分割、继承房产确权等细分领域。
以下四个案例均为其亲办,均在二审阶段实现翻盘。
01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案:两年修七次,最后退了房
案件背景
王先生夫妇购买的商品房,入住后大面积反水渗漏。厨房、卫生间、客厅天花板反复渗水,墙面起皮,地板发霉。两年时间,开发商派人维修七次,问题始终未解决。
开发商态度明确:我在履行保修义务,不符合退房条件。
律师突破点
张俊杰律师接手后发现,这套房子涉及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存在三方担保结构。他调整诉讼策略:将开发商列为被告,担保人、反担保人列为第三人,核心诉求不再是“继续维修”,而是请求解除全部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一次性退出。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当事人拿回四十余万元购房款。
本案看点
当房屋质量问题反复无法解决时,当事人不需要无限期等待“修好为止”。打开整个交易链条,把所有相关方拉进来,有时候“退”比“修”更实际、更彻底。
02 房改房腾房案:86岁老人被女儿起诉,二审撤销腾房判决
案件背景
刘老先生86岁,退休职工。他住的房子是当年单位分的福利房,房改时买下来,但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当年写女儿的名字,是因为老人想着早晚要给孩子,女儿也同意让父亲继续居住。
老伴去世后,父女关系恶化,女儿起诉要求父亲腾房。一审法院仅依据产权登记,判决老人限期搬离。
律师突破点
张俊杰律师代理上诉后,提出核心观点:本案房屋不是普通商品房,而是房改房。
房改房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老职工的工龄折扣、职级加分等历史贡献。刘老先生能买下这套房子,靠的不是现金,而是几十年的工龄和贡献。这些专属财产权益,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就被抹去。
同时,律师援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含居住保障。86岁老人被亲生女儿起诉腾房,违背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书中明确写道:不能机械适用“物权登记绝对化”。最终撤销一审腾房判决,驳回女儿全部诉求,诉讼费由女儿承担。
本案看点
房改房中的居住权益,不能仅凭产权登记来否定。老年人基于历史贡献形成的居住权益,法律应当优先保护。
03 借名买房案: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性规定,借名登记不受保护
案件背景
刘大哥名下已有宅基地,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无法再登记第二处房屋。于是他借用刘二哥的名义购买并登记。钱是刘大哥出的,房子也是刘大哥住的,但产权证写的是刘二哥的名字。
后双方产生矛盾,刘大哥要求过户,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
律师突破点
张俊杰律师代理刘二哥参与二审。他没有纠缠“购房款到底是谁出的”这一事实问题,而是从法律定性切入:
“一户一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名登记的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试图绕过宅基地的数量限制。这样的行为,不具备获得司法确权的基础。
“一户一宅”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农村土地资源、防止多占宅基地。如果允许借名登记绕开这一限制,整个制度将形同虚设。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大哥全部诉求。
本案看点
借名买房在法律上存在重大风险,尤其是在涉及政策敏感领域。法律不是用来钻空子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借名登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04 国有资产转让案:履行20年的协议,省高院二审改判有效
案件背景
2003年,一家工程中心与一家水产公司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工程中心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相关资产,这一状态持续了整整20年。
20年后双方发生纠纷,一审法院以“未履行评估审批程序”为由,判决协议无效。这意味着工程中心20年的合法占有状态将被认定为“非法”,已支付的对价可能无法收回,整个交易秩序将被推翻。
律师突破点
张俊杰律师代理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心论点:
一个已经实际履行20年、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协议,不能因为程序瑕疵而被全盘否定。
国有资产转让确实需要评估审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暗箱操作。但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协议签订20年来,对方从未提出过异议。程序是重要的,但程序服务于实体正义。一个已经稳定运行20年的交易秩序,法律应当保护。
判决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二审改判: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水产公司承担。
本案看点
对于历史遗留的国有资产转让问题,不能机械适用“程序瑕疵即无效”的标准。在无恶意串通、已实际履行多年的情况下,协议效力应当得到确认。
四个案子的共同启示
四个案子,覆盖了商品房买卖、房改房腾房、借名买房、国有资产转让——几乎涵盖了房产领域最常见的纠纷类型。
它们有一个共同点:一审不利,二审翻盘。
翻盘的原因,不是一审法官判错了事实,而是上诉阶段找到了正确的法律切入点:
· 第一个案子把“修房子”变成了“退房子”· 第二个案子把“产权登记绝对化”变成了“房改房历史贡献优先”· 第三个案子直指“借名登记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四个案子把“程序瑕疵即无效”变成了“20年稳定交易秩序应予保护”
这背后反映出一个规律:在房产纠纷中,定性往往比事实更重要。
给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几点建议
第一,别只看产权证。
房改房、夫妻共有财产、借名买房——背后的法律关系比那张纸复杂得多。
第二,别拖。
财产转移的速度比你想象的要快,该申请财产保全的不要犹豫。
第三,找对人。
一个做过上百件同类案件的律师,和一个“什么案子都接”的万金油律师,差距是巨大的。
(本文案例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已做脱敏处理。判决文书可在裁判文书网查询验证。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类似纠纷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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