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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或翻建的出资,法律上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日期:2026-05-18    作者:韩翔律师
天下父母心,倾尽毕生积蓄为子女买房安家,本是人间至情。然而当婚姻生变、亲情反目,这笔出资究竟是无偿的赠与,还是应当偿还的借款?这个问题,恰恰是无数家庭纠纷的引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第六百六十七条则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的天平,永远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给出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核心关键在于——有无明确约定。
没有书面协议,并非束手无策。若父母能提供转账备注、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出资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反之,若子女配偶主张为赠与,则需举证证明父母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实践中,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法定抚养义务,出资除明确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一笔转账,既可是血浓于水的深情,也可是白纸黑字的债据。亲情不应成为法律的盲区,证据才是定纷止争的利器。建议父母在出资之初便以书面形式明确性质,无论赠与还是借款,签字留存,方能让爱不留遗憾,让法不伤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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