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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再婚即丧失抚养权”,律师助女方确认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26-05-13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洛阳的周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约定五岁的女儿由周女士直接抚养。离婚协议中,前夫执意加入一条特殊约定:“女方再婚的,女儿的抚养权自动变更至男方名下。”离婚两年后,周女士经人介绍结识现任丈夫,两人登记结婚。前夫闻讯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协议约定将女儿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扬言“你自己签的协议,怪不得别人”。律师分析这类“再婚即丧失抚养权”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并不罕见,但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自由是宪法和民法典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以限制再婚自由为条件剥夺抚养权的约定,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此外,抚养权的归属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能以一个机械条款替代对子女利益的具体考量。律师作用接手此案后,我的代理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主张条款无效:我向法庭系统论述了“限制再婚”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并辅以大量判例佐证。二是在抚养权实体问题上据理力争:我提交了周女士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证明、女儿学校出具的适应良好证明、居委会开具的母女长期共同生活证明,以及现任丈夫愿意接纳女儿共同生活的书面承诺。我当庭强调:女儿在周女士的抚养下健康成长,强行变更抚养权只会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法院最终处理洛阳某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协议中“女方再婚即丧失抚养权”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女儿由周女士继续直接抚养。判决书送达后,周女士拿着判决书看了很久,最后轻轻说了一句:“我可以安心过自己的日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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