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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从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设到数据知识产权实现的“中国数据市场”一体化阶段

发布日期:2026-04-06    作者:张晓晗律师
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就《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名长期在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实践的律师,我觉得有必要分享这三年的数据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研读这份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建设,我预测中国数据市场从“制度构建”走向“价值实现”,正进入一个以数据产权为基础、以数据知识产权为抓手的“中国数据市场”一体化阶段。一、宏观底座: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制度根据《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及相关专家解读,我国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路径和未来蓝图已基本清晰,其未来建设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展开:
1、基础性、统一性与市场化——构建全国数据要素市场的“权利语言”与基础设施
《指引》的根本目标并非在抽象层面争论数据的权属性质,而是务实解决数据财产权利的表达、公示、流通与互认问题。未来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形成一套“谁对什么数据、享有什么权利、权利边界何在”的社会化、市场化、可证明的权利登记秩序。这套秩序的核心功能在于:
(1)统一公示与查询:为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的数据提供一个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解决地方探索带来的规则碎片化问题;
(2)凭证与证明:通过“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存证-核发凭证”的闭环流程,产生具有公示公信力的登记凭证,成为数据流通、交易、融资、入表、纠纷解决等场景中的基础性证明文件。
(3)促进流通:通过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原则上采信登记凭证,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费,旨在降低交易成本,构建一个可信、高效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流通环境。
2、三权分立的财产权框架:明确权利内容与边界
制度将数据产权明确定义为“财产性权利”,并具体涵盖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未来建设将围绕这“三权”展开具体的权利配置、转让、许可、质押等规则设计。在汽车、金融、医疗等多主体融合的复杂场景下,如何清晰地界定和配置不同主体的持有、使用、经营权利,将成为制度深化的重点。
3、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动态平衡
《指引》设计了初次登记、转让、变更、续期、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登记类型,并设置了凭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这反映了制度承认数据具有动态性、可加工性的特征。未来的制度建设将致力于在权利稳定性数据动态更新之间取得平衡,确保登记体系能够适应数据的演化,避免登记信息与实际数据状态脱节
4、审慎审查与可持续运营
制度确立了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三重审查”标准,旨在确保登记信息的质量和公信力。同时,为了避免成为“为登记而登记”的行政负担,《指引》明确要求登记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服务收费,并通过增值服务探索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未来,如何在保证审查质量、提升凭证公信力的同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将是制度成败的关键。
5、司法衔接与争议解决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具有证明功能,但其效力并非终局。《指引》明确了异议、仲裁、诉讼等救济程序。未来的制度建设将重点加强与司法系统的衔接,使登记凭证能够在诉讼、仲裁中作为重要的初步证据或优势证据,构建一套从行政登记到司法裁决的完整权利保护链条。
二、微观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的精准定位
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非但没有挤压数据知识产权的空间,反而为其带来了更清晰的定位、更聚焦的功能和更具前景的未来。两者关系将从过去的“概念混战”走向未来的“分工协同、功能互补”。
1、定位从“总框架”回归“专门工具”:补强“可用性缺
时至今日,张晓晗律师团队已经参与数十个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专项服务,但其实数据知识产权常常被寄予“包打天下”的厚望,试图解决从确权到交易的全部问题。随着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承担起基础性、普遍性的财产权表达和公示功能,数据知识产权的制度定位得以“正本清源”。其未来发展将不再是与数据产权竞争谁是“总确权工具”,而是专门聚焦于解决数据产权登记“可用性缺口”的精细工具“可用性缺口”定义: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凭证能证明“谁对什么数据享有什么权利”,但对于持续更新、经过复杂规则处理形成的动态数据集合,如何将其结构、规则、处理成果、更新记录稳定、细致、可核验、可对比地表达出来,是宏观登记制度难以覆盖的细节。这正是数据知识产权的用武之地。
2、核心功能转向“证据化、规则化表达”
数据知识产权未来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动态数据集合提供一套低成本、可复核、可对抗的结构性证据生成机制。它将围绕对象识别、处理规则说明、样例数据、动态更新快照等核心元素,构建一个可被市场、司法、技术系统理解和调用的证据包。这使其能够有效应对数据侵权边界模糊、举证困难、比对成本高的实践难题。正如江苏实践所证明,其登记证书的定位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
3、与数据产权登记形成“基础底座”与“精细工具”的分工协同
(1)数据产权登记:解决“数据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偏重基础性、公示性、流通性,为全国市场建立统一的权利语言和基础设施,回答“有没有权利”。(2)数据知识产权等级:解决“什么样的数据集合可以被稳定识别、合理表达并有效保护”的问题。偏重专门性、精细性、证据性,为具体的数据集合(尤其是高质量、高价值数据集)提供对象语言和证明机制,回答“权利边界好不好用、清不清晰”。两者其实是相辅相成、分层整合的关系。数据产权是顶层制度框架,数据知识产权是中观操作层面的工具,共同服务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4、应用场景深化前移至数据治理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未来的数据知识产权将不再局限于事后登记和维权,其应用场景将前移。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强调,它可以成为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据治理、权利梳理和流通准备的重要前置工具。在数据采集、加工、标注阶段,就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固化权利边界和处理规则,为后续的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三、双轮驱动:一体化市场的协同格局中国数据知识产权的探索,正触及全球数据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为动态、非结构化的数据集合设计一套兼具可操作性与国际可理解性的规则语言。如果数据知识产权能够围绕“可识别、可对比、可举证”建立起稳定、可信的机制,它不仅能在国内发挥关键作用,更有可能成为未来全球数据治理中一个有竞争力的“中国方案”展望未来,中国数据市场将形成“双轮驱动”的一体化格局:数据产权登记是“底盘”,解决数据的基础性、普遍性权利问题,让数据能够顺利进入市场;数据知识产权是“精装修”,解决数据集合的精细化、证据化保护问题,让数据在市场中的权益更有保障。这两套制度相向而行,共同推动中国数据市场从“有没有”走向“好不好用”。它们不是谁取代谁,而是分工协同、互为支撑张晓晗律师认为,这个一体化阶段的开启,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出台,非但没有终结数据知识产权的探索,反而为其提供了更清晰的跑道。对于张晓晗律师这样的专业实践者而言,“未来的专业服务,不再是帮助客户在概念混战中站队,而是帮助他们在‘基础产权’与‘精细知识产权’之间找到最优配置,将数据从‘有权利’变成‘权利清晰、可举证、好用’的优质资产。”意味着数据相关法律服务价值的重新定义:1、从“概念设计”到“制度落地”:法律服务重点将从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转向如何利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这两套工具,为企业构建稳固的权利体系和风控机制。2、从“争议解决”到“价值实现”:数据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诉讼中的盾牌,更将成为企业数据资产融资、入股、交易的“敲门砖”和“增值器”。律师需要帮助企业将“沉睡的数据”转化为“可评估、可质押、可流通”的核心资产。3、从“单点作战”到“系统协同”:未来的数据项目,必然需要律师同时考量数据产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会计准则等多个维度。能够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的律师,将在这个一体化市场中占据核心位置。总而言之,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统一底盘、分层构建”的新阶段。数据产权制度将作为基础性、普适性的“权利语言”和“市场底座”被搭建起来。在此背景下,数据知识产权迎来了“卸载包袱、回归本位”的历史机遇,其未来将聚焦于成为服务于数据产权制度的、专门针对动态数据集合的精细化证据工具和可用性增强机制。两者的关系是明确分工、协同互补,共同构成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高效、安全、可信运行的双引擎。对于中小数智化企业而言,而能否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取决于我们能否深刻理解并善用“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这套组合拳~这可是商业核心竞争力,那我下次继续在分享啦!明天要上班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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