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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注意事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权威版)

发布日期:2026-04-03    作者:闫国田律师
合同诈骗罪注意事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权威版)依据:《刑法》第 224 条、最高法 / 最高检司法精神、晋高法〔2023〕23 号量刑细则
一、核心前提:不满足犯罪构成,一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在签订 / 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骗取财物数额达标。缺任一要件,均不构成本罪。
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实务高频)(一)主观无 “非法占有目的”(最核心无罪事由)1. 有真实履约意愿与能力,仅因市场风险、经营亏损、政策变化、对方违约等客观原因无法履约,未逃匿、未挥霍、积极协商 / 还款 / 提供担保。
2. 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偿还合法债务,无转移、隐匿、挥霍、用于违法活动。
3. 仅为促成交易做适度夸大 / 资质瑕疵,但实际履行合同、未造成对方损失,属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4. 事后积极退款、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无占有故意。
(二)客观无 “合同诈骗行为”1. 未实施《刑法》第 224 条所列 5 种行为:
1. 未虚构单位 / 冒用他人名义
2. 未用伪造 / 变造 / 作废票据 / 虚假产权证明担保
3.  无履约能力却以小额履约诱骗继续签约
4. 未收款后逃匿
5. 无其他骗取财物的欺骗行为
2. 仅属合同纠纷 / 民事违约:如质量争议、价款分歧、迟延履行、无权处分(可通过民事救济)。
3. 交易真实、已履行 / 部分履行,仅存在轻微违规(如私刻印章、授权瑕疵),但未侵吞财物、单位追认 / 实际履约。
(三)“合同” 不符合本罪要求1.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合同:如赠与、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身份关系协议。
2. 行政合同、社会保障类合同、非经营性无偿协议(不侵犯市场交易秩序)。
(四)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山西个人合同诈骗不足 2 万元、单位不足 10 万元,不构成犯罪,按民事处理。
(五)其他法定 / 实务无罪情形1. 正常民间借贷、股权 / 资产转让、合作经营,无欺骗与占有故意。
2.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按疑罪从无处理。
3. 已通过民事诉讼 / 仲裁作出生效裁判,无新犯罪证据,不再以刑事追责。
三、实务判断要点(山西统一适用)1. 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无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民事救济的,不按犯罪处理。
2. 禁止客观归罪:仅以 未履约、未还款推定诈骗,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主观目的。
3. 数额计算:已归还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仅作量刑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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