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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案辩护实录:从“割喉剁手”到“死缓保命”,如何为实行犯打开生命通道

发布日期:2026-02-24    作者:张俊杰律师
在刑事辩护领域,死刑案件被视为律师专业能力的“试金石”。尤其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的故意杀人案实行犯,辩护的空间往往微乎其微。
近日,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俊杰律师的一则亲办案例在法律专业平台引发关注。在一起涉及雇凶杀人、割喉、剁手的重大恶性案件中,张律师作为第一实行犯李某的辩护人,在面对当事人无力赔偿、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为其争取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后转为无期徒刑),在“鬼门关”前保住了一条人命。
本文将以该案为例,深度解析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与律师的专业价值。
案情回顾:逃亡18年的雇凶惨案
该案发生于1994年,因冯某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冯某遂雇佣李某某(本文当事人)、仇某预谋杀人。在冯某的指使下,李某某与仇某经过密谋,将被害人骗至出租屋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李某某与仇某先后用菜刀猛砍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事后又残忍地砍下被害人右手。
作案后,李某某与仇某开始了长达18年的逃亡生涯。直至2012年前后,两名行凶者被抓获归案。而此时,此案的主使者冯某已于2013年因另一起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冯某、李某某、仇某提起公诉。
面对这样一起事实清晰、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的命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张律师面临巨大挑战。
辩护难点:看似“无路可退”的死局
1. 罪行极其严重:李某某作为实行犯,直接实施了“割喉”、“剁手”行为,属于刑法中“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 无法取得被害方谅解:在刑事辩护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争取谅解书往往是保命的关键筹码。但本案中,李某某本人无力赔偿,其家属也无力代为赔偿,这一条路完全走不通。3. 逃亡18年:虽然追诉时效因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但长期逃亡的情节在法庭考量时,通常会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产生负面影响。
辩护策略:在“缝隙”中寻找生机
面对死局,张律师并未轻言放弃。在接受委托后,他通过细致阅卷、多次会见,构建了一套严密的辩护体系:
1. 挖掘程序价值,力陈“追溯时效”问题:虽然本案因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但张律师将18年的逃逸时间转化为辩护资源,重点论述在长达18年的逃亡期间,当事人“接受社会教育劳动改造,未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以此论证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契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2. 紧扣客观证据,强调“作案凶器未在案”:张律师指出,虽然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定案的关键物证之一——作案凶器未能起获。在死刑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量刑的审慎程度。这一细微的突破口,为合议庭留出了“可不立即执行”的考量空间。3. 立足于认罪态度,深挖主观恶性的差异:在共同犯罪中,张律师详细论证了李某某虽系实行犯,但在整个犯意的产生、组织策划层面,其作用略低于雇凶者,且到案后认罪伏法,态度诚恳。
案件结果:尊重生命,体现司法温度
经过多轮沟通与庭审辩护,尽管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且当事人无法赔偿,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意味着,只要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判决将转为无期徒刑。对于李某某而言,这不仅是“刀下留人”,更是重获新生的机会。
张律师的专业价值:在铁案中寻找“变数”
这一案例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面对“雇凶杀人”、“割喉剁手”这样触目惊心的词汇,普通人可能认为“非杀不可”。但张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证明了一个真理:即便在最恶劣的案件中,律师的职责也不是美化罪恶,而是通过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每一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量刑的审慎与公正。
“许多案件的转折,不在于法庭上的滔滔不绝,而在于对证据链的审查、对当事人人身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张律师在谈及此案时表示。

结语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认真对待,每一次辩护都是为了更接近正义。张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性命,也再次彰显了刑事辩护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贯彻“少杀慎杀”政策中的重要意义。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案件详情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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