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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公司注销,合同欠款应向谁追偿?

发布日期:2026-02-10    作者:韩翔律师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维系双方权益的重要纽带,但当合作方公司突然注销,合同欠款追偿便成了棘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法律路径维护自身权益。
若对方公司注销前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主张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通常为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若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法定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清算组未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错过清偿期限的,需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若公司通过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向恶意处置财产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追偿。此类情形包括:股东在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却未履行,或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清偿义务。此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相关责任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或虚假处置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践中,若公司注销后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债权人亦可主张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补足债务。
追偿过程中,债权人需重点收集合同文本、交易凭证、清算报告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工商档案,确认注销程序合法性及股东承诺内容。若公司注销后仍遗留财产,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则需通过诉讼确认责任主体,避免因主体灭失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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