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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会连累到配偶吗?

发布日期:2025-12-17    作者:韩翔律师

在婚姻生活中,债务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会连累配偶,是许多人关心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借款,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那么这笔债务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像日常的柴米油盐开销、子女的教育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等。例如,为了孩子的教育,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支付学费,这笔债务就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这并非绝对,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资金周转,且债权人能提供相关证据,此时配偶就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过,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少见。
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会连累配偶,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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