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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农村自建房,城市户口的子女有权分割吗?

发布日期:2026-01-15    作者:韩翔律师
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不少城市户籍的子女面临父母留下的农村自建房分割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在尊重农村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合理保障继承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自建房若为父母合法建造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便属于遗产范畴,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自然享有继承权。然而,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使得自建房的继承与城市房产存在差异。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
不过,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当城市户籍子女继承农村自建房时,虽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所有权,但可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答复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规定为城市户籍子女继承农村自建房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但需注意,继承农村自建房存在一定条件。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由村集体收回,子女无法继承。因此,房屋的完好状态是继承的关键前提。此外,继承后的房屋使用也受限制,继承人可修缮房屋,但重建需符合农村户籍条件并重新申请宅基地;房屋不得卖给非本村集体成员,城镇居民间交易属违法。
城市户籍子女有权分割父母留下的农村自建房,但需在法律框架内,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满足房屋完好等条件。合理处理农村自建房继承问题,既是对父母遗产的尊重,也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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