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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处罚法新在哪?

发布日期:2025-09-20    作者:党鹏律师
20256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144条,自202611日起施行。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有哪些重要变化以及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会有什么影响笔者结合一些重点的条款进行解读。
一、“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制度建立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明确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在治安领域的合法性,为准确判定是非,守护社会正义提供有利法律依据,至此,“被打还手即互殴”将成为历史。
二、未成年人违法可以行政拘留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导致有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故意利用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反复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管理和社会稳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只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也可以依法行政拘留。体现出强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体现了惩处与保护的“再平衡”。
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社会歧视,让一些有过治安违法记录的人放下包袱,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更好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对新型治安问题进行规制
将考试作弊、领导组织传销、从事有损英烈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加以规制;将以抢控驾驶装置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将近2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社会治安管理形势和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增列的治安违法行为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
 
 
 
 
 
 
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三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自202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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