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9 作者:王海霞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马某离婚;2、婚生子马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3、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产为原告个人财产;4、依法分割冀J牌现代车辆。被告在答辩时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卖掉其房产所得房款为其个人财产,原告应当将30万元予以返还。
本案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可探望马小某两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北京市某区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原告该诉求。关于被告答辩所称北京市某区的房产应予分割及原告返还30万元,一审法院在判决里未予处理。
被告马某提起二审就分割北京市某区的房产及原告马某返还30万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马某上诉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为由驳回其上诉请求。但明确其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关于北京市某区房产法院既未支持是原告的个人财产,也没有支持被告关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主张。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正常 的情况,是因为一审法院仅依据原告诉求进行审理,被告在一审中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分割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的反诉请求,原告提出的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与被告提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完全不同。因被告没有明确提出反诉,如果严格依照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话,一审法院没办法就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进行判决,因为可能出现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情况。当被告就其提出的主张上诉后,二审法院没办法就一审法院没有审理的诉讼请求直接作出判决,所以给了其另诉的权利。
本案我们代理原告方二审,建议原告没必要对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北京市某区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诉求提起上诉,因为如果房产是原告个人的且登记在原告名下,没必要拿到离婚诉讼中去确认为个人财产。
关于离婚诉讼中是否有反诉,每个法官的观点不同。在近几年的诉讼中,法院对于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的是什么财产要求比较详细,导致原告在诉求中对于财产列的也比较细,进而导致原告的诉求中遗漏了部分财产。而被告不提反诉的话,如果法院仅根据原告诉讼判决,就会出现遗漏财产未进行判决的情况。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应与法院沟通就原告遗漏的财产提起反诉,如果主审法官说不用提反诉,审理的时候就一并审了就可不提反诉。所以关于财产问题是否要提反诉,需要先跟法官沟通,有的法官认为需要提反诉,有的法官会告知不用提反诉会一并审理。
关于抚养权与探望权是否要提起反诉,一般是不需要提出的。因为法律规定抚养权、探望权应在离婚诉讼时一并作出,即使原告主张抚养权归他,但如果被告要孩子抚养权且法院认为抚养权归被告更合适的话,会直接判决抚养权归被告。
综上,关于抚养权、探望权一般不需要提起反诉。关于财产问题,对于原告在诉求中遗漏的财产,因为涉及到收诉讼费的问题,有的法院要求提反诉,有的一并判决,需要提前与法院沟通吗,否则会出现财产漏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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