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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贪污受贿案件,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25-07-19    作者:郭成虎律师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案件立案标准:

①数额较大
个人受贿3万元,或贪污3万元;
若金额在1万~3万元之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按“其他较重情节”立案:
曾因贪污、受贿等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赃款用于非法活动;
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或人民利益损失;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②数额巨大
受贿或贪污金额20万元,或10万~20万元且符合上述“其他较重情节”。

③数额特别巨大
金额300万元,或150万~300万元且符合“其他较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涉嫌此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若家人涉嫌此类案件被上海警方抓捕,家属切不可掉以轻心,可以先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罪名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流程等问题,不要错过为当事人辩护的时机。若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私信留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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