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非法采矿罪做无罪辩护
本文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核心辩护要点
1. 主体行为性质:劳务参与而非共同犯罪
若被告人仅为非法采矿提供一般劳务,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且无事前通谋,则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支撑:
(2018)豫0403刑初176号李创业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仅受雇开票、未参与利益分配,月工资未达行业高额标准,属雇佣关系,不构成犯罪。
(2021)蒙检一部刑不诉12号秦某某案中,承包方按吨收取劳务报酬,未支配矿产所有权,法院认定其行为系合法劳务承包,不构成犯罪。
法理要点:
非法采矿罪的本质在于侵害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合理利用。劳务人员若未实际控制或支配采矿利益,仅履行岗位职责,未对法益造成实质侵害,应排除犯罪性。对于采矿权承包或合作经营中仅提供劳务或技术支持的行为,若发包方仍履行监管义务,如控制开采量、参与安全管理,且承包方未获得矿产处分权,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2. 情节严重标准的实质审查
非法采矿罪的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常存在数额计算错误或未剔除合法开采部分的情形。
案例支撑:
(2018)陕0118刑初89号万建辉案中,盗采砂石价值仅1.3万余元,远低于司法解释的10万元门槛,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
(2020)湘0421刑再审1号王某某案中,开采行为处于采矿许可证续期审批阶段,且未实质侵害资源所有权,法院判决无罪。
法理要点:
辩护中需重点审查鉴定报告的客观性,如是否包含他人开采部分、是否扣除杂质或合法工程性开采量。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如资质缺失、方法不科学,应主张证据不足。此外,"情节严重"应结合法益侵害的实质判断,若行为未破坏资源所有权或生态环境,如开采对象为废弃矿渣或工程附随砂石,即使数额达标,亦不构成本罪。
3. 前置程序与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责令停止通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定罪。若程序缺失或证据链断裂,指控难以成立。
案例支撑:
(2018)吉0621刑初76号通化尊正案中,因责令停止通知的签收人存疑、鉴定依据报告合法性不足,法院判决无罪。
法理要点:
鉴定意见需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要求。若鉴定机构无资质、检材来源不明或方法不科学,应否定其证明力。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具有公定力,即使存在程序瑕疵,在未被依法撤销前仍应视为有效。例如,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期间的开采行为,若未实质侵害法益,且后续整改合法,不应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
4. 采矿许可证的实质判断
采矿许可证的效力需结合法益侵害性进行实质判断,而非仅形式审查。
法理要点: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行为,若未实质侵害矿产资源所有权(如处于续期审批阶段,且未被行政机关明确撤销或吊销),不宜直接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对于政策性关停矿区内的工程性采挖,如灭火工程或废弃矿区治理,因不涉及国家资源所有权侵害且符合公共利益,即使未单独办证,亦不构成本罪。
5. 工程性采矿与行政授权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附带开采矿产资源,或政府授权处置废弃矿区资源,行为性质不具刑事违法性。
案例支撑:
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中,承包方为工程提供土石料并销售多余砂石,法院认定其行为系政府允许的工程性处置,不构成犯罪。
法理要点:
国家政策允许工程采挖砂石依法对外销售,若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未超出项目范围,即使未单独办理采矿证,亦属合法。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项目,如灾后重建、河道疏浚中附带开采行为,虽未办证但经行政授权,因法益主体已通过行政行为默示同意,阻却违法性。
6.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缺失
若被告人基于行政机关的默许或地方政策实施开采,且长期未受处罚,可主张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
法理要点:
地方政府为经济发展默许开采、事后补办手续等情形,被告人难以预见行为违法性。例如,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政府继续收取费用,可推定其认可开采行为合法性。若行为人曾向行政机关咨询并获得许可(即使口头或非正式),或长期在政府监管下开采(如缴纳资源费、接受定期检查),可主张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排除责任。
7.采矿权与许可证分离情形下的合法性认定
在新《矿产资源法》“两证分离”制度下,若行为人已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开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需结合法益侵害实质及制度衔接问题综合判断。
法理要点: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需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前提,但“两证分离”制度下,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的取得程序可能存在时间差。若行为人已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采矿权,且未实施超出采矿权范围的开采行为,仅因行政审批延迟导致许可证尚未颁发,此时开采行为未实质侵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或管理秩序,不应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二、辩护基本路径
证据链拆解:
重点攻击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如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行政文书的送达程序、证人证言的矛盾点。
法益侵害实质化论证:
强调行为未实际侵害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生态环境,如开采对象为废弃矿渣、工程附随砂石等。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区分程序瑕疵与实质违法,主张行政罚款已足矣规制,无需动用刑罚。例如,超越许可证范围但未破坏核心法益的行为,应通过行政处罚处理。
政策与案例援引:
援引国务院对公益性项目的特别规定、地方政府授权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取得许可证"情形的限缩解释,强化无罪辩护依据。
非法采矿罪的无罪辩护需立足案件细节,结合法益保护实质、行政程序合法性、鉴定科学性等多重维度。律师应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揭示指控证据的薄弱环节,将形式违法性与实质危害性分离,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唯有坚持刑法谦抑性,避免以行政违法替代刑事判断,方能实现个案公正与法律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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