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撤销?特别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
发布日期:2025-04-03 作者:张颖律师
张先生和王女士在 2006 年相识,之后步入婚姻殿堂,育有子女,还共同打拼事业。然而,2016 年他们的次子出生,却因患有先天性癫痫需要悉心照护,王女士不得不回归家庭,承担起照顾儿子和赡养老人的重任。生活的压力、长期的分居,让两人的感情逐渐恶化。
为了维系感情,也为了补偿王女士这些年独自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默默付出,2019 年 12 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经营的某设备公司全部股权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持有的某技术公司 45% 股权及某安防公司 50% 股权的全部股权收益也归王女士所有,待股权变更条件成立,张先生需将两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王女士名下。
可后来,双方感情还是走到了尽头,张先生以婚内财产协议不能维系婚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协议实质是赠与合同,请求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将婚后部分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非赠与行为。本案中的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写明是基于王女士 “长期独自对子女看护、照顾,以及对家里老人的关心、赡养,尽到了主要的抚养、赡养义务” 而签订,且双方确认签订时精神状态正常,冷静理性,认为协议公平有效。所以,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在婚姻家庭中,很多女性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配合配偶工作等,将大量精力投入家庭。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她们往往因经济收入低于男性而处于弱势。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意义重大,它肯定了女性以家事劳动等形式为家庭付出的社会经济价值,为广大女性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有助于引导和帮助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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