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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变更保单受益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5-03-10    作者:吴振举律师

引言:
漫长的人身(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的身边可能发生很多人情事故的变故,像利用遗嘱处分身后遗产一样,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需求逐渐增多。遗嘱变更受益人有哪些要求与注意事项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与提示!

通过遗嘱变更保单的受益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案例:
10年前,李某为自己购置“**传家”寿险保单一份,保额200万元,受益人为儿子小力。
3个月前,李某因病住院,自觉来日不多,就通过自书遗嘱对家事进行安排,其中提到将“**传家”保单的受益人及份额改为妻子和儿子小力70%、父亲和母亲30%,并叮嘱父母以后多照顾儿子小力……写完后将遗嘱交给病床前照顾自己的父亲,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办理完李某后事,李某的父母通过保险代理人将李某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就在办理理赔的时候,李某的妻子与李某的父母就李某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效力及理赔金的归属发生纷争。李某的妻子认为,遗嘱不能变更受益人,儿子小力仍是唯一受益人,李某的父母则认为变更受益人是儿子的最后愿望,保险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受益人办理理赔。

试问:遗嘱变更受益人及应该注意的事项?


法律:
1、变更受益人的“时间节点”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对保险公司何时生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3、变更受益人的通知的“形式要求”
(1)《保险法》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解读:
1、变更受益人的注意事项
(1)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作出。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变更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发生后再变更的不发生效力。
因为我们不知道保险事故什么时候发生,因此,若要变更受益人应及早进行。
(2)变更的意思表示,“何时”开始生效?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变更的意思表示自“发出时”即生效,不需要保险公司的同意。如邮寄变更通知,则自发出之日(邮戳之日)起生效。
(3)变更的意思表示,“何时开始对保险公司”生效?
变更的意思表示“通知”保险公司后,才对保险公司发生效力。
对于在什么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的问题,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在理赔前或理赔时提出即可(不应限定被保险人在世为条件)。
如果理赔后才通知保险公司的,则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有再向新的受益人理赔的义务。
(4)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41条曾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收到后进行批注。
之后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则取消“书面”的要求,不再强调通知以何种方式作出,也就意味着可以书面、可以口头等方式,至于书面方式可以采取变更通知、变更说明的方式,其他方式如通过线上App进行操作变更。
(5)保险公司收到变更通知后,进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的意义?
“保险人的批注行为”属于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得作为变更合同(“变更或追加受益人”)的生效要件。批注与否不影响合同变更(受益人变更)的效力,该批注行为是否完成与变更行为是否成立的效力无关。即“保险人的批注行为”仅属于对抗要件, 若保险人未接到变更通知并进行批注,则在保险人对原先所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则可对抗新指定的受益人不再向其支付保险金。

2、遗嘱可否变更受益人、变更何时生效?
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单方自主的法律行为,无需保险公司同意,可选择指定或变更的方式,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在生前指定或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通过遗嘱进行指定或变更。
遗嘱变更受益人,简要分析如下:
(1)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此种情形下,投保人以遗嘱变更受益人,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其变更自其遗嘱生效(即投保人去世)时发生效力。如果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去世的,因投保人的遗嘱尚未生效,其变更自然无法产生效力,应由原受益人领取理赔金。
(2)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
遗嘱变更受益人,遗嘱生效时变更发生效力,通知保险公司后对保险公司发生效力。理由如下:
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金给谁被保险人有最终决定权,其可以通过意思表示对受益人不断进行变更,其最后的意思表示、遗嘱中所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反映他最终的愿望。为尊重并实现其最终的愿望,被保险人去世时,遗嘱生效,变更同时发生效力。当保险公司收到遗嘱变更的通知后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遗嘱将受益金给到新的受益人。
本案例中,李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保险公司的同意。其采取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不但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最能反映其生前愿望,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其变更发生效力。李某去世后其家人将遗嘱变更受益人事宜通知保险公司后即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对变更后的受益人办理理赔。


建议:
人身(寿)保险合同往往具有保险期间较长的特点,期间可能发生很多人、事的变故,变更受益人的需求也很现实,为便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避免保险人可能发生的双重给付保险金的经济风险,减少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示如下:
1、对保险公司的提示
(1)对遗嘱变更给予更多支持
应充分理解保险法41条及司法解释三有关条款的立法精神(实现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大化),帮助、配合被保险人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权利的实现。
(2)对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身份不应给予过多限制
受益金给谁是投保人的权利,对受益人的身份不应设置过多限制。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变更后的受益人“必须”是亲属(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此限制),如果生前想将已指定的受益人变更为陪伴自己的侄辈、保姆等,理赔时就会遇到困难。因此,为实现被保险人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愿望,需要保险公司更多的支持。
2、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提示
(1)采取非遗嘱的方式通知变更受益人的。
若要进行受益人的变更,应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之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批注,为将来的理赔做好准备。
(2)采取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的。
如果采取遗嘱变更的,应注意两点:
一是遗嘱应清楚表达“受益人由谁变更为**/**”,而非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给到某人。尤其是去世前采取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一定要表达清楚。
二是最好在订立遗嘱后就通知保险公司,死亡后遗嘱生效,遗嘱变更发生效力;或在死亡后由受益人(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时提出受益人变更的事实。

最后再次提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二是遗嘱一定要有效;三是为避免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效力等争议,建议受益人变更最好采取传统的非遗嘱方式,结合保险公司的要求生前办理完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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