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
发布日期:2025-03-02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20年12月,何某与田某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2年6月,田某起诉何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某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何某发现田某名下还有财产,包括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的房产1套(价值31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8.33万元,终生寿险保费3.6万元。何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田某拒绝支付,何某遂诉至法院。
田某辩称,两人离婚后共有财产分割事宜,已经深圳法院某判决生效。现何某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尽管原、被告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在深圳某法院进行了诉讼,但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财产在当时未予处理,故对何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予以支持。
经查,田某邵阳的房产系在婚前出资购买,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何某请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所得公积金数额7.91万元,何某所得公积金数额1.75万元,现何某请求分割田某公积金余额,田某辩称何某公积金余额也应当一起进行分割,该抗辩主张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经抵扣后田某应向何某支付3.08万元。
终生寿险为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投保,其价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何某要求分割保险费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田某给付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补偿款4.8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吴丁亚律师提醒: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与生活、权利不滥用、公平补偿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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