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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执行款是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发布日期:2025-02-27    作者:张颖律师
曾某某与余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生效判决,余某某、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曾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12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分三次向曾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主张可以分期履行,但要求执行到的款项应当先归还利息后再还本金;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则主张给付执行款应当先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后再支付利息。
  [分歧]

  针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到的标的款是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理由是:实践中执行款支付顺序通常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判决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根据该条规定,利息应先于主债权受偿。并且,银行在收回借款时也是按先息后本操作的,因此,在执行中利息也应当先于主债权受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本息并还。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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