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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应担责

发布日期:2025-02-14    作者:党鹏律师

近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9岁的小男孩丢放鞭炮引燃车辆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男孩父亲赔偿受损车主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损失。案件经过:2024年1月28日,小明独自经过原告的车辆时,将鞭炮丢进该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此后3分钟左右,该车辆前部起火,导致整个车辆受损。原告车辆投保有自燃险,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是人为导致该车辆受损而拒赔。原告又找到小明父亲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受损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事发现场路边的监控、原告进行的起火原因鉴定以及维修花费票据等事实和证据材料,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小明父亲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解析:

本案的法律问题: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明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赔偿责任由其承担。

二、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正确?

本案中,受损车辆投保有自燃险,该险属于商业险,如果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事由或者属于免赔事由,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理赔的,但前提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赔事由需要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突出显示并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的,这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火灾的发生原因如何确定?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扑灭后,会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统计火灾损失,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本案中,车主没报火警,但事后进行了火灾鉴定,法院综合证据材料及事实认定小明,本身没有问题。

笔者建议,未成年人造成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受损事件频频发生,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否则必然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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