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证明问题
发布日期:2024-12-15 作者:张颖律师
第三,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控着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公司)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第四,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工程价款审核书等有关证据仅可以证明有过汇款行为,而不能由此确定作为汇款方的一方公司就是实际施工人。
总体来说,实施施工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施工人身份,只要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被挂靠方即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使待证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则可以达到证明目的。当然,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材料绝不局限于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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