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如何认定,见面礼、改口费、三金等是否属于彩礼
发布日期:2024-12-14 作者:闫国田律师
01
彩礼的历史源远流长,在民间拥有深厚的文化根基,至今在我国广大地区,依旧是适婚男女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彩礼一般被冠以“订亲钱”、聘礼、聘财等,无论名称谓为何、内容为何、形式为何,应从彩礼的性质特征出发判断,重点审查给付财物的目的、风俗习惯和价值金额大小,对于符合彩礼特征的应当纳入彩礼范畴。
1、正面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2、反面排除——非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典型特殊赠与的性质认定:
(1)见面礼。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2)“三金”。男方为女方购买戒指、项链、耳环、钻戒等金银首饰,即通常所说的“三金”。一般“三金”价值较高,且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3)改口费。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4)礼金、磕头礼金。礼金又称为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5)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例如传家手镯、传家宝、传家银元、古董、信物,在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离婚时一般都应当返还。
02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小帅和小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前小帅给付了156000元彩礼。
2023年7月25日,双方举行了婚礼,婚礼上小帅亲朋赠送给小美礼金20000元、改口费13400元。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一直分居状态,未生育子女。
2023年10月25日,小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帅离婚,因小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撤诉处理。
2024年1月3日,小帅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判令小美返还彩礼、改口费、礼金等共计89400元。
小美辩称,1.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双方都没有工作,日常花销都是用的彩礼,已经将剩余彩礼的9万元转账给了小帅。2.礼金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1.小帅和小美已经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能否支持彩礼返还请求;2.改口费、礼金能否纳入彩礼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小帅和小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过错等情形,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及双方陈述的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小美应向小帅返还彩礼105000元,扣除小美已返还的90000元,还应向小帅返还15000元(105000元-90000元)。
关于改口费问题。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故小帅诉请小美返还改口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礼金问题。礼金应为小帅小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因礼金20000元在小美处,故小美应向小帅支付10000元(20000元÷2)。小美辩称该费用已经花费完毕,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小美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小帅、小美离婚,同时小美给付小帅2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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