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利息的计算标准
工程款利息的保护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标准等问题是建工审判中常遇到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工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认定工程款利息的保护范围。
(一)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应付工程款时间的认定依照《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款利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起算。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时间作出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否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也会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时间。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通常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起算工程款利息。虽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只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并未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工程款利息,但是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是建筑市场的行业惯例,如果一概不考虑进度款利息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
对此,《建工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利息损失也是承包人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之一。
因此,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利息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或者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计算工程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3.工程款结算与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有的发包人会抗辩称,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不能确定工程款数额,故不应支付利息。
这一抗辩不能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的数额就已经确定,只是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才导致不能按时结算工程款。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仍应当按《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否则,只要发包人不结算工程款,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工程款利息,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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