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施工过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报》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发布日期:2024-11-27 作者:张颖律师
| 裁判要旨:二建公司与林心琴于2015年9月7日签订的《会议纪要》约定:“由林心琴在纪要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二建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二建公司在收到林心琴提供的结算资料后14天提出审核意见”,该约定并不能得出林心琴同意之前的《工程款支付月报》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结论。鉴于《会议纪要》并未体现林心琴同意《工程款支付月报》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内容,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及讼争双方施工过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报》、签证等对林心琴施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案号:(2020)闽民再183号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论网络直播主播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 探望权纠纷的执行困境与路径优化刍议
- 昭通李荣维律师:成年人“游戏充值”“网络打赏”“网络抽奖”维权退款成功案例分析
- 资产分离语境下的父母出资购房归属认定路径探析
- 李荣维律师:民间借贷全流程实务风险指南——从借条预防、款项履行、瑕疵救济、取证、诉讼全解析
- 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归属约定的效力认定
- 如何用拒执罪立案推动你的案件执行
-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 应当加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 浅品: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 公司违法减资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居间服务纠纷案件,法官在庭审时的庭审重点方向
- “钓鱼式维权”的司法异化与规制重构 ——论知识产权批量维权的法律边界与制度完善
- 发包人多付工程款,如何依法追回?
- 抚养费18岁后的义务、大学费用与兴趣班买单规则
- 代书遗嘱需要什么条件?谁不能做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