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限还能要求保证人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4-08-20 作者:张颖律师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给债权人“上了一堂法治课”。
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6月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同日,被告张某、李某就被告某公司的借款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因被告某公司未按约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标的比较大且时间比较久远,为查清案件原委,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建了讨论小组,仔细查阅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查证后,发现本案中,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两年止,即保证期间至2017年6月止。在发现此关键事实后,法官立即上门上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约谈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及在保证期间内,而本案因为超过保证期限,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并提醒其作为债权人,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需及时主张权利,原告某银行表示理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4年,已超过保证期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截至2023年12月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含罚息)50万余元,驳回原告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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