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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不要成立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4-08-08    作者:陈亮律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规模和经营需要,往往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本无可厚非,但是设立分公司是有一定风险的。下面我们简单谈妥一下。
一、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责任承担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责任直接由总公司承担或者总公司负责“兜底”。
 
二、   被分公司拖累的总公司比比皆是
正是由于上面分公司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加上部分分公司管理混乱,只收取挂靠费,结果分公司各种原因拖欠很多债务,进而连累到总公司。
 
三、   对分公司必须实际管理、控制风险
否则听之任之,对总公司的风险是巨大的,到时候总公司也不能称自己不知道而抗辩不承担责任。
 
四、   妥善保管各种手续
比如分公司印章、法人章、合同章等等,你就想他们一般可以代表总公司或者责任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或者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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