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发布日期:2024-07-24 作者:郭庆梓律师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仍为之。
生产销售提供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规定:
| 罪名 |
情节 |
量刑标准 |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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