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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程序

发布日期:2024-07-03    作者:魏瑞娟律师

一、委托与受理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有非讼程序的鉴定和诉讼程序的鉴定两种情况,根据其委托与受理应根据程序的不同,需分别适用。
1.非讼程序的委托与受理
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第四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2.诉讼程序的委托与受理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诉讼程序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同意进行委托鉴定;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的委托鉴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委托鉴定的主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能委托鉴定。如果在非讼程序中,包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参托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但经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未达成协议。最后进人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再次委托鉴定的问题、取决于异议是否确实成立。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规定4.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或户籍信息、案情摘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说明、医疗档案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庭审笔录或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查、询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4.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的受理对于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应要求委托人修正鉴定委托事项;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及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商定先受理后补充或补充后再予受理,并应告知如果缺乏重要鉴定材料,将可能无法鉴定而退案。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无法受理的情形和处理方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超出鉴定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充分、违背社会公德、与鉴定事项不符、死亡病例未经尸检,病因及死因均不明确的。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很大争议,但已经无条件重新尸检,或已无条件重新进行病理检验的;应交纳鉴定费一方,拒绝支付鉴定费用。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出具退案函并退还全部送鉴材料。

二、终止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四)委托人主动撤销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签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三、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一般应由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原鉴定机构应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接受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鉴定机构,而且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也应该高于原鉴定人。

四、关于鉴定机构组织调解的问题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组织调解的问题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鉴定人司以组织调解,因为鉴定人在完全了解案情之后,已基本明确医患双方各自的责任,由鉴定人组织调解比法官或其他人民调解机构组织调解更具有说服力,更能使医患双方达调解协议,便于案件的迅速处理,缓解医患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能组织调解。实践中,再有法院法官参与的听诊会时,鉴定机构会先组织以下调解,询问以下医患双方的意见,若无法达成,直接进行听证程序。

五、鉴定人出庭作证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回复成其他形式予以答复、解释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六、律师分析医患案件多冲突激烈,有时还会有肢体冲突。针对这类的案件,建议医患双方依法救济,不可采用偏激的手段对别人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此一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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