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同居时的转账属于“彩礼”要求返还合理吗?
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工资上交、大额转账。分手后,男方认为转账款项属于彩礼,主张女方返还。究竟哪些款项属于彩礼?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男方给付钱款的目的、用途、数额等因素,依法认定彩礼范围,妥善适用彩礼返还规定,酌情判令女方返还部分钱款。
陈先生、许女士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先生与许女士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先生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先生自愿承担。因此,许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先生遂诉至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多次向许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陈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陈先生借用许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恋爱期间,陈先生共向许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许女士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许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许女士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了相关款项。
- 广州婚姻家事法律解析:配偶擅自向婚外第三人转账,夫妻共同财产追回要点
- 二次起诉离婚没有分居满一年证据,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离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婚前贷款房增值分割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第一次没判离,分居满一年再起诉就一定能离—但是应从判决生效日起算
- 广州离婚财产纠纷:对方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律师教你维权
- 劳动仲裁立案后,公司态度强硬拒不调解,为何看起来不怕仲裁?
- 劳动仲裁明明占理却败诉?劳动者务必避开这 4 个维权误区
- 家事实务:诉讼离婚,何种情形首次起诉可一次性判决准予离婚
- 前贷款房增值分割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解析
- 抚养费计算与抚养权变更的司法适用规则——基于大连地区裁判实践
- 拿到胜诉判决书,能否直接到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债务执行实务解析
- 劳动仲裁败诉核心原因解析:有理不代表胜诉,证据链才是维权关键
- 离婚了,家里的钱和房子到底怎么分?
- 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出资的定性及返还问题探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