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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主张失业保险吗?

发布日期:2024-04-11    作者:施琦律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那么,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能够主张失业保险呢?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系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有一部分当事人认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公布)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主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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