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闪离”,彩礼还不还?
发布日期:2024-03-17 作者:张颖律师
随后,两人登记结婚,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矛盾,张女士离家出走。不久后,张女士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陈大爷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退回20万元及金首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两人均确认此次结婚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没有宴请宾客,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
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与陈大爷离婚,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礼金17万元及金首饰(如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陈大爷3万元),张女士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的产权至陈大爷名下。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陈大爷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陈大爷向张女士赠与50%房屋产权、20万元礼金及金首饰,是按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双方此次婚姻均属于再婚,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陈大爷支付,且彩礼没有用于举办结婚典礼、宴请宾客等;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张女士自称有较稳定的固定收入,陈大爷年事已高而退休金较低。综合以上因素,酌定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17万元、金首饰,并将赠与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陈大爷名下。
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习俗、彩礼数额与使用情况、双方过错与经济实力等因素,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有效平衡双方权益。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有助于遏制“因婚致贫”现象发生,有效引导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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