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同做法
发布日期:2024-02-29 作者:张颖律师
以下面一则案例为例。
2013年5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标并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某楼盘。楼盘开发和施工过程中,地产公司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工程款。2014年3月,地产公司为了维系建设,以该在建楼盘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应于2014年11月之前还清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否则银行可对该楼盘行使抵押权。2014年12月,该楼盘竣工,建筑公司多次向地产公司催要工程款无果。2015年2月,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确认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及承担相应违约金;与此同时,银行贷款也已到期,地产公司尚有4000万元贷款尚未偿还给银行。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偿还到期贷款,并要求对竣工楼盘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该竣工楼盘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进行评估和拍卖。经评估,该楼盘房产自身价值为2500万元,为对应的土地价值为3000万元。该楼盘经两次网上司法拍卖,最终成交金额为3500万元。建筑公司和银行遂提出针对该笔案款的优先受偿权诉讼。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执行财产分配”为关键词组合,共计搜索到相关案件15例。关于上述情形中的案款如何分配,不同法院的做法相异,大概可梳理出以下四种方案(暂不讨论其他普通债权、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税费等费用)。
方案一: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绝对优先原则,3500万元案款中,建筑公司就2000万元优先全额受偿,银行受偿剩余1500万元。
方案二:参考该楼盘评估价中确定的房产与土地的价值比例分配拍卖款。本案中,该楼盘房产自身价值为2500万元,对应的土地价值为3000万元,房产和土地价值之比为5:6。故针对拍卖成交案款3500万元,同样按照5:6的比例进行分配,建筑公司受偿1590万元,银行受偿1910万元。
方案三:以诉讼中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为基础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款。该楼盘评估价为5500万元,实际成交价为3500万元,实际成交价为评估价的63.6%。故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应为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的63.6%,即1273万元。银行受偿2227万元。
方案四:由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和分别确定拍卖成交时房产与土地的价值,进而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和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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