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冷冻胚胎归谁所有?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试管婴儿”成为一项较为普及的辅助生殖医疗技术,成功帮助不少夫妇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试管婴儿”技术涉及取卵、取精、培育胚胎、移植胚胎并最终生育等流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冷冻胚胎归属于谁?若有尚未使用的冷冻胚胎,当事夫妇是否能够向保管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要求返还?
2020年3月,王晓夫妇试图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子女,遂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和睦医院的服务,购买了辅助生殖促排卵套式服务、取卵套式服务、胚胎移植套式服务等服务套餐,经过备孕检查、打针促排、取卵、取精、配子等流程成功培育了多枚冷冻胚胎,但经过多次移植,还是未能成功生育。此时尚有8枚冷冻胚胎在和睦医院的实验室中保存。于是,王晓夫妇希望能够换一家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接受服务,故要求和睦医院将现存的8枚冷冻胚胎返还,但是这一要求被和睦医院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晓夫妇将和睦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和睦医院之间的保管合同,并要求和睦医院返还剩余8枚冷冻胚胎。
和睦医院辩称,王晓夫妇主张返还的8枚冷冻胚胎确实仍在该医院保存,但是其并不同意向王晓夫妇返还;之所以拒绝返还,并非其与王晓夫妇之间存在矛盾,而是因为当前无关于向患者返还冷冻胚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操作细则,作为医疗机构,缺乏返还冷冻胚胎的明确依据和清晰流程;其次,现在的医学科技非常发达,其难以排除返还冷冻胚胎后患者将之用于代孕等非法途径的医学伦理风险;同时,冷冻胚胎的保存需要特定技术和环境,若患者取回冷冻胚胎后自行保存,稍有不当可能会破坏这些冷冻胚胎。
移植之前的冷冻胚胎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所有权应归属于王晓夫妇。在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8枚冷冻胚胎,其形成源于王晓夫妇双方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蕴含了他们的遗传基因,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故王晓夫妇对于这8枚冷冻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返还并无禁止性规定,王晓夫妇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认定王晓夫妇有权主张和睦医院返还8枚冷冻胚胎。
取回的冷冻胚胎禁止用于非法用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王晓夫妇有权主张和睦医院返还冷冻胚胎,但在取回后应遵循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取回的冷冻胚胎绝不能进行买卖、赠与和实施代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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