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发布日期:2024-02-26 作者:张颖律师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不符合建筑施工最基本的要求,由此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丧失保障,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将使建筑市场秩序陷入混乱无序状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同时,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为主要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的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通过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了“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对实际施工人相关权益再次予以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明确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应当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能简单从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故实际施工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等情形。除此以外,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考虑投入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对工程项目有实际投入,包括雇佣劳务、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资金投入、工程款收取和支付等。因此,应考虑其是否有实际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中等情形。
其次,考虑工程规模。即实际施工人所施工内容是否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需要举证证实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达到单项工程规模以上。
最后,考虑责任义务。实际施工人一般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包括施工技术人员指派,项目经理选任和合同签订等。同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只有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的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以案释法:探望权执行两大误区,切勿将探视义务当作金钱债务强制执行
- 大股东“突袭”召开股东会改选法人?王皓律师助小股东依法撤销全部决议
- 劳动仲裁情理占优却败诉?劳动者高频败诉原因及裁决输赢判定标准
- 离婚财产过户法律科普:调解书隐私保护与流程变通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
- 灵活就业医保被经办方口头承诺为标准职工医保,协议私自增加「单建」字样导致个人账户余额为 0,行政履职告知瑕疵如何依法维权?遇到部门拖延不回复该怎么处理?
- 婚姻财产争议的裁判底层逻辑,不站队、只讲法理
- 企业规定夏季离职扣除 3000 元工资是否合法?劳动者维权法律解析
- 劳动仲裁败诉 公司事后出台提成新规克扣招商提成 一审起诉能否改判
- 乡村振兴背景下县域农业产业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研究
- 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困境与制度安排——基于昭通本土矿业、地产、农业家族传承需求的实证分析
- 民营企业家家庭财富与企业资产隔离保护研究——以昭通矿产、建筑、农业集团资产安全为视角
- 县域政府及城投项目工程款拖欠法律问题研究——以昭通市政工程、安置房、水利项目回款实务为视角
- 90% 离婚吃亏的人,全都栽在这 6 个财产误区里,签离婚协议前一定要看完
- 起诉个体工商户时诉状中虽然未将经营者列为被告,但是可以直接直接冻结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吗
- 起诉个体工商户,诉状中虽然只能将字号列为被告,但是可以同时冻结经营者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