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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还要付房租吗

发布日期:2024-02-03    作者:黄维宝律师

不需要支付房租,但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尽管合同无效,但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实际使用了房屋财产,应当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
  律师补充:
  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承租人或房屋占有使用人负有腾房义务,但选择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相应费用。
  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约定的标准并未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该标准进行调整。若合同中未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也可以按照房屋被占用期间同地段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
  (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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