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替前夫还债可以主张
发布日期:2024-01-24 作者:张颖律师
离婚后,其中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方某支付33255.08元。
原告方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方某于2014年9月向中国人寿某公司申请贷款8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宝转账3万元,微信转账3 万元。贷款到期后,原告通过还息续借的方式申请了展期,至2023年7月18日止,尚欠66510. 16元本金未偿还。2022年8月,原、被告双方因离婚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6510. 16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方某因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后会影响到个人征信,遂于2023年10月主动归还了该笔借款本息。被告杨某未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方某代为履行后也未归还原告代偿款,原告经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方某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按生效判决书承担相应的债务,遂判决杨某向原告方某支付3325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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