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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1-12    作者:黄维宝律师

我们都知道遗嘱是立嘱人在死前所立下的,目的是为子女进行遗产的分配。另外,立嘱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自写遗嘱,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形式。那么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1、遗嘱无效的情形有三点;首先是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订立遗嘱能力。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其次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最后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律师补充:
遗产继承的流程怎么走?
1、应根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确认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继承方式等主要内容;
2、由遗产执行人按照前述确定的内容要求,分割遗产;
3、继承人按依法获得的份额,主张获得所有权。例如,不动产根据继承材料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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