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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12-23    作者:陈亮律师


  司法实践中,有时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有不同认识,下面我们简单探讨一下。
一,自首的两个条件
一般认为自首有两个条件,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侧重于对犯罪事实客观的描述,而非对.犯罪事实性质的认定。
 
二,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性质正确认定不太现实
法律毕竟是比较专业的事情,不要说法律知识匮乏的嫌疑人,就连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事实性质的认定常有分歧,因此,嫌疑人只需要对事实客观描述就行,性质认定和适用法律不是自首评价的事情。
 
三,要防止一种倾向
就是部分司法人员动辄以嫌疑人认罪态度不诚进而不认定为自首,这是不合适的,需要客观分析辩解有没有道理,是法律适用还是客观事实问题,是细节问题还是基本犯罪事实问题等,辩解并不一定毫无道理,也不一定影响自首的认定,
 
四,嫌疑人事实性质的辩解意义不大
严格来说,事实性质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该由司法人员客观评判,嫌疑人当然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意义不是特别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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