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3-12-21 作者:张颖律师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以下简称五种情形)婚姻关系一方存在过错,且符合五种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君注:“有其他重大过错”系民法典新增内容,以概括性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这里的其他重大过错应根据类推解释进行确定,过错的程度等应与前述四种情形相当,比如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的。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二、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提出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若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都不符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与有配偶者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问题,一者,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的一部分,如要求离婚诉讼查清第三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具体情形,势必使得离婚诉讼更加复杂,不利于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尽早确定和纠纷的尽快解决;二者,确有必要的,无过错方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损害赔偿,其合法权益仍可以受到保护。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以夫妻双方中无过错方配偶为限。【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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