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注意里面的瑕疵
发布日期:2023-12-08 作者:张颖律师
小美经朋友介绍认识老王,老王有意出让其持股的X健身房,经双方协商,老王和小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出让其100%持股的X健身房事项进行约定。健身房场地交付后,小美迅速投入健身房事业,对X健身房进行重新装修,购买水疗设备升级泳池,购买新的健身器材、新的办公软件等,投入了百万余元。
在此期间,小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X健身房的股权变更登记,方才获悉老王仅持有X健身房90%的股权,还有10%的股权由老马持有,而老马持有的股权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小美找老王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老王则辩称,其接受老马委托一并出让X健身房的股权,在订立合同时小美和老马已经认识并同意由其代老马处置股权,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投资损失应由小美自行承担。法院依法追加老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老马到庭陈述,他知道老王想转让健身房,但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他并不认识小美,也不知道健身房转给了小美,后来在场地交付时,他才知道了实情。现在因为他个人原因股权被冻结,暂时也没办法配合解封。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小美明知老王接受老马委托,并以其名义出让股权。而老王出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明显存有权利瑕疵,并最终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美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老王赔偿其损失。但小美作为商事主体,对于受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情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其未进一步核实公司股权架构,即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在知晓股权瑕疵后,仍投入大量资金装修运营,其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小美实际接管X健身房近一年之事实,以及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小美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后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本案中,小美因为缺乏对投资商事主体的基本调查而自行承担了相应的损失。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通过公开渠道对目标公司及合作对象进行调查,来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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