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无权请求法院减轻违约责任,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11-30 作者:张颖律师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一方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表明其对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已有充分认知,是合同双方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础上对相关合同权益的救济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在作出承诺的一方违约后,其又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有违自愿、诚信原则,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当事人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在其违约后又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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