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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业主是否可以以未入住、未装修、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

发布日期:2023-11-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最基本的义务,也是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为业主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
物业费是维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小区正常运转的基础,原告物业公司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有义务交纳相关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物业服务是双向的,在履行中,因物业服务具有零散性、多面性、持续性等特点,导致义务的履行存在不及时等滞后性特点,优质物业服务不仅需要物业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管理,同时,更需要业主积极的协助配合,并按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才能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业主不能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方式予以对抗履行。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被告可以要求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原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被告亦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权利。现被告以不支付物业费来对抗原告提供的服务,显系不妥。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物业公司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业主维护自身的权利应当依法采用正确的方式,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尊重、支持与理解。原告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一方应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及时改进,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地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做业主想做,才能赢取广大业主的欢迎。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和谐共处的关系,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也就不会再是难题。

也有的物业公司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会约定,业主未装修入住可按半价交纳物业费,或者是房屋空置的,物业服务费从房屋空置手续完备之日起按照70%的标准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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