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去世,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23-11-17 作者:张颖律师
2019年10月,张某因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期两年。2020年王某意外去世,2021年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未按时还款,银行遂将张某及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判令被告张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驳回原告要求王某甲、王某乙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责任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定的民事义务,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有效成立之时产生,并在条件成就时转化为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或有之债,而保证责任是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保证人真实的债务负担;故只有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之债,而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
保证人王某自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保证义务,在债务人张某到期未清偿债务时,保证义务方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王某于2020年死亡,其死亡时,张某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王某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其保证义务随其死亡而消灭,保证债务尚未实际产生,故原告要求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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