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原告诉称
周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S号房屋、M号房屋中属于杨某鹏的财产份额部分由我继承;…….诉讼费用依法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继承人杨某鹏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杨某鹏与前妻育有一子,杨某涛。2008年3月7日,杨某鹏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书面公证遗嘱,对其个人财产做出如下处理意见即:S号房屋和M号房屋均属于杨某鹏与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杨某鹏百年之后上述两处房产中属于杨某鹏的全部产权份额及S号房屋中的动产均由周某慧个人继承。后杨某鹏于2018年8月27日因病去世。现为合法合理处置杨某鹏的遗产继承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杨某涛辩称,不同意周某慧的诉讼请求。周某慧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M号房屋只是名义上属于我父亲所有,实际上是属于我所有。我在九十年代就在M号房屋居住了,我认为周某慧违背了公序良俗,处置了不应由她来处置的财产。
法院查明
1989年2月27日,周某慧与杨某鹏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杨某涛、杨某超(1971年出生,于1993年身故)系杨某鹏与其前妻生育之子女。周某慧名下S号房屋(2000年填发所有权证书)与M号房屋(2008年填发所有权证书)系周某慧与杨某鹏夫妻共有之房产。2018年8月27日,杨某鹏因病去世。
2008年3月7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杨某鹏于2008年3月7日于北京市某公证处订立《遗嘱》,遗嘱内容为:……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S号,M号的两处房产是我和周某慧共有的财产,其中属于我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由周某慧继承。立遗嘱人:杨某鹏,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本案庭审中,周某慧就诉讼请求提交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杨某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某单位证明信等材料予以证明。杨某涛对周某慧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周某慧依据公证遗嘱继承M号,不予认可。杨某涛认为M号房屋中有其应享有的权利,杨某鹏在遗嘱中处置该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周某慧对此不予认可,杨某鹏就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周某慧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中属于杨某鹏所有的百分之五十财产份额由周某慧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查明事实,周某慧名下S号房屋、M号房屋,系周某慧与杨某鹏夫妻共有财产,在杨某鹏去世后,上述财产中的一半应属于杨某鹏的遗产。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杨某鹏于2008年3月7日所立公证遗嘱系杨某鹏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持异议。现周某慧依据此份遗嘱主张继承杨某鹏生前所留遗产,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杨某涛主张M号房屋中存在其应享有的权利,未提供充分证据,与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法院对杨某涛所持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 私下处置未分割遗产的行为无效
- 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 继承纠纷,未尽抚养义务少分财产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