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和自建房的补偿款并非都按遗产分配
发布日期:2023-11-11 作者:张颖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张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关于张母遗产问题,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张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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