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合同自动解除的,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3-11-04 作者:张颖律师
回到本题,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合同自动解除,而无须当事人通知解除的,由于不履行义务既可能是客观因素导致,也完全可由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因此应当将这种解除条件归类为民法理论上的纯粹随意条件,但在解释上并不将此类合同归类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是将其认定为构成约定解除权。既然这种约定构成约定解除权,就应当采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如前所述,合同解除权产生后合同不会自动解除,解除权人必须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得合同解除。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采取通知方式或者诉讼、仲裁方式,否则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可见,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合同自动解除,而无须当事人通知解除的,该约定并不符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此时,如果当事人并未以通知或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则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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