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03    作者:张富乐律师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必须正在发生危险;3.必须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侵害;4.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6.主体不属于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的人员。

主体限制:主体不能是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的人员(如警察、消防人员);

危害来源:自然破坏力、动物侵袭等;

行为对象:第三人,即与危害来源无关的人;

损害利益:合法利益;

实施条件:迫不得已,即无其他办法;

是否过当的标准: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等于所损害的利益;

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的,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