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证明聊天者即为本案被告
发布日期:2023-10-27 作者:张颖律师
二、若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存在转账或者红包发放情形,可在账单服务中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并提交对方真实姓名,微信系统会反馈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该凭证中能够显示对方的微信号码对应的真实姓名。原告可提交电子凭证作为证据证实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
该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并非个例。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建议广大经营者在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首先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尤其是交易金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的交易,务必在交易开始时,预留对方身份证件、照片、联系电话、住址等详情信息,并且在交易过程中经常对账,在每次对账时要求对方明确自己的身份,确保微信中和自己进行交易的对方的真实身份。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是原告可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的主要证据。但是,被告在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于是,如何证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昵称为“某某佳”的微信使用人,就是本案被告的经营者丁某佳,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让原告提交了被告的企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上显示被告经营者的联系电话,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界面验证该手机号码收款人身份,证实该手机号的机主为丁某佳,在通过该手机号码添加微信,证实微信名为“某某佳”的微信号系本案被告的经营者丁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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