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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日期:2023-10-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罪要件

1.主观上明知

行为人进行销售时明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标的商品”。

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推定”明知,即2004年两高解释中具体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2.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即涉案商品需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若不是,则不构成本罪。而何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进行理解。主要把握两点:

其一,“系同一种商品”;其二,“系相同的商标”。

3.需有“销售”行为

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

若不存在销售行为,比如最终仅是个人使用,则不属于销售。

4.共同犯罪相关问题

(1)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并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等,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2)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彼商品,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5.犯罪数额

违法所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之外的情形,其他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侵权商品持续时间长、数量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较大的损失等。具体认定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销售能力和销售规模的大小、犯罪的组织化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由于新的入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销售金额本身的大小仍然应当属于衡量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的重要参照。所以,此前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本罪。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6.关于本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2011年“两高一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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