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散布未经核实负面信息?
基本案情
袁某是某健身房股东,同时管理一家培训机构。2022年,小帅任某健身房店长,当年九月、十月因疏于管理、未完成考核目标等原因被扣工资共计1900元,后小帅从某健身房离职。
2023年4月,小帅到袁某管理的培训机构任职负责营销,因双方工作期间发生矛盾,小帅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和提成,袁某则表示财务结算需要一定周期,且因小帅未完成工作目标,只能结算工资,不能结算提成。
5月6日晚,小帅在网友人数为120余人的“某行业群”中向袁某讨要工资,同时将其与一名某健身房女员工及其与一名策划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截图发布在群内。与女员工聊天截图中谈到袁某的内容为“一个老板就性骚扰员工……”“开玩笑摸别人腿?”等。与策划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截图中谈到袁某的内容为“你们那做活动最后袁总还没给结提成”。该截图被群内其他网友以“某健身房被爆老板性骚扰员工”传播出去。
另查明,5月9日,袁某管理的培训机构支付了小帅全部应得工资,小帅也接受了没有提成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有120余人的微信群中发布自己与他人的聊天截图,其中内容涉及原告有“克扣工资”“性骚扰员工”情形。关于“克扣工资”,虽然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2022年在“某健身房”工作期间存在被罚款的情形,但原告仅是该单位的股东之一,即使存在扣工资也是单位行为,不能简单推定是原告个人克扣工资。
被告在原告管理培训机构工作期间,培训机构已全部支付其工资。而被告在微信群中宣扬原告存在扣钱、结不到钱等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关于“性骚扰员工”一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性骚扰员工”情形,却将未经核实的内容散布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和社会形象贬损。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帅在“某行业群”微信群中连续一周发布道歉声明,并支付原告袁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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